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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公务员培训:关于新婚姻法的争议

来源:惠州公务员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3/3/5 16:01:00

惠州公务员培训:关于新婚姻法的争议

  事件概述

  2011年8月12日, 较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适用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有关情况。解释指出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。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已于2011年7月4日由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,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。

  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的新规一出,立马在社会上引发热议。反对者高呼新法“重男轻女,男人离婚成本太低”,有网友戏谑,新《婚姻法》是“乐了开发商,哭了丈母娘”。赞成者则认为,该司法解释给那些看着房子结婚的人敲响警钟,有利于还婚姻以爱情的本质。

  相关评论

  参与修法的政法大学教授巫昌帧在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时表示,此次修改突出了财产问题,以往《婚姻法》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,甚至就是一条——夫妻财产共同所有,另有约定除外。“随着经济发展,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,大家都有房了,家庭财产变化很大。不动产的价值高了、数量也大了,针对这个情况,应当作出补充性法律条文,弥补《婚姻法》的不足。”她说。

  婚姻法学会秘书长雷明光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透露,离婚案例中,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是较重要的,90%的离婚案件都会有财产纠纷,而财产中较重要的就是房子。

  对此有人认为是“引导婚姻过于物质化”;有人认为是对女性极大不公平,称之为“铁打的房子,流水的媳妇”。更有学者认为这是“吹响了中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”。“这哪里是结婚,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嘛,而且还没合伙就想着散伙。” 甚至有网友一怒之下将所有家庭行为都“民法化”:“妻子怀孕丈夫应参照代孕公司价格付钱;过夫妻生活,丈夫要参照不法行为付价,还应更高些付钱;女方干家务,男方应参照家庭服务公司的价格付钱……”

  对于新婚姻法及解释的出台,我们应该更理性、更深刻地看待分析。引起争议的条文,其规定有着对社会现实的规范和司法实践的经验,出发点和可实施性都是有充分背景和理由的。之所以引起广泛争议,无非是道德、文化上人们认识的落差造成。

  新婚姻法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其背景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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